易制毒化学品介绍

2023-05-23 13:36 武汉安道麦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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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一类:

1-苯基-2-丙酮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胡椒醛

黄樟素

黄樟油

异黄樟素

N-乙酰邻氨基苯酸

邻氨基苯甲酸

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羟亚胺

1-苯基-2-溴-1-丙酮

3-氧-2-苯基丁腈

邻氯苯基环戊酮

N-苯乙基-4-哌啶酮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苯乙酸

醋酸酐

三氯甲烷

乙醚

哌啶

溴素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甲苯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高锰酸钾

硫酸

盐酸

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目前,我国管制的绝大多数易制毒化学品都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试剂,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但是,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就可用于制造毒品,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诱发犯罪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

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其加工制取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麻黄素、伪麻黄素、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如果没有则很难制造出毒品。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

易制毒监管要求

生产和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要求


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销自产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另外取得经营许可。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要求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法人/负责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法人/负责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和售后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要求


需要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的情形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需提交材料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